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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政府采购项目,招标文件规定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违法吗?
答:不违法。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二十条规定,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:……(十四)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;……这意味着,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自主决定招标代理费用的收取方式,可以向采购人收取,也可以向中标人收取。
实践中,由于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,在支付方面需要走相关程序、接受审计等,为了简化程序、提高效率,大多数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用。
处理投诉产生的鉴定费用,财政部门可以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费用吗?
答:一、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。二、财政部门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、检测、鉴定等费用,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。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,按照“谁过错谁负担”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;双方都有责任的,由双方合理分担。
法律依据为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四十一条: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。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、检测、鉴定等费用,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。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,按照“谁过错谁负担”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;双方都有责任的,由双方合理分担。
采购人对中标结果不满意,能否通过实地考察改变采购结果?
答:不能。政府采购结果是通过法定采购程序、法定采购方式确定的,具有法律效力。采购人要采购到令自己满意的产品和服务,应该在采购需求、采购文件上下功夫,不能在采购结果出来后为中标(成交)供应商设置签订合同的障碍。
法律依据: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。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,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。
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、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。
来源:政府采购信息网